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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馬超
  □本報通訊員馬俐
  建購物返利網站,在各省份招募代理商,由代理商在各自轄區發展商家成為網站加盟商,吸引消費者成為網站會員;凡會員在加盟商處消費,加盟商向網站上繳一定比例的消費金額作為網站為其做廣告的推廣費,網站則拿出部分推廣費對會員返利,直到返滿會員的消費金額。
  就這樣,以日利率0.14%為誘餌,在短短6個月時間內,這一購物返利網站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達4.2億餘元。
  7月24日,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特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沈某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30萬元;其餘3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及罰金25萬元。
  創設購物返利網站
  2011年,沈某、饒某、鄭某、張某4人商量要成立一家購物返利網站。同年10月20日,他們的網絡公司成立了,4人各占25%股份,並分別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技術總監、財務總監和市場總監。12月1日,公司旗下的購物返利網站正式上線。
  他們印刷了大量宣傳單、名片、會員卡,通過在網站上發佈公告、發放宣傳資料等手段,打出“消費=存錢=免費”、“累計購物滿200元即可參與返利,每200元為一個返利權,最高可返200元”的口號向社會廣泛宣傳,併在全國各地發展代理商、加盟商和會員。
  吸引4萬會員投資
  為維持公司的持續運作,他們玩起了“返利權”的概念。會員在網站消費後,商家根據訂單金額上繳消費金額的10%至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臺,會員每消費200元即獲得一個返利權,並由公司確定每個返利權對應的金額對會員進行返利,同時對代理商、加盟商按照會員消費金額的一定比例發放佣金。
  2012年2月18日,公司將返利規則定為每天對每個返利權返現0.28元,相當於日利率0.14%,對代理商的返利為代理區域內消費金額的1.5%,加盟商為會員在其處消費金額的0.4%。
  這一模式的推行,吸引了全國20餘個省份的4萬餘名會員參與,網站每日營業額及用於返利的金額劇增,並隨之出現了大量會員與商家協商訂立虛假訂單後直接交納推廣費參與返利的情況。
  以1萬元虛假訂單為例,在0.28元固定返利期間,會員只需交納1000元作為推廣費讓商家匯至網絡公司,即可獲得50個返利權,次日起每日獲得返利14元,至第72天,投入的1000元得以全部返還,接下來的返利就屬於額外收入,且按照網站的宣傳,最終消費者能獲得1萬元的返利。
  返利驟減會員報警
  僅收取消費金額10%的推廣費,卻要對消費者返滿全部消費金額,這樣的承諾根本無法實現,屬於典型的“龐氏騙局”。它得以運作的惟一途徑是不斷吸引消費者進入網站消費,用後期消費投入的推廣費來支付前期消費者的返利,製造賺錢的假象進而騙取更多投資。一旦消費金額下降,資金鏈極易斷裂。
  果然,2012年5月25日,公司出現了資金緊缺,網站宣佈停止固定返利活動,改用浮動返利模式,將網站每日收到的推廣費中的50%作為返利總金額,平均分配給所有擁有返利權的會員。由於返利數額驟減,當月31日,便有會員向蘇州警方報案。
  據調查,公司在經營期間共吸收資金4.2億餘元。經審計,已支付會員的消費返利合計2.4億餘元,已支付商家佣金合計3000餘萬元。在公司經營期間,沈某、饒某、鄭某、張某4人以借款、虛開發票、虛列員工工資等形式,將1000餘萬元非法吸收的資金予以私分,其中沈某分得600餘萬元,其餘3人分別獲得上百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4名被告人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數額巨大且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是共同犯罪,4名被告人均是主犯,被告人饒某、張某、鄭某的作用略小於被告人沈某。4名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吸收的大部分款項用於歸還存款人,退出了部分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購物返利網站半年瘋狂吸金4.2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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